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世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世容与被告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容到庭,被告吴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世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662.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紫光芯城”工地务工,从事搬砖、打混凝土等工作,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人工工资6662.5元,在2020春节前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吴强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世容在被告吴强承包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紫光芯城”工地从事搬砖、打混凝土等工作。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结算,被告吴强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杨仕荣在中建2局紫光芯城人工工资6662.5元,陆仟陆佰陆拾贰点伍元整,在2020春节前结清。欠款人吴强,2019年11月30日。”之后原告杨世容多次向被告吴强催收欠款,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世容、被告吴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原告当庭陈述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强以欠条的形式明确了欠付原告杨世容人工工资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杨世容在提供劳务后,被告吴强本应依约全面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其未及时支付劳务费是引起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杨世容主张被告吴强立即支付下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世容劳务费6662.5元。
本案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吴强承担(原告杨世容已垫付),被告吴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