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5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湘民终540号民事判决,现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作为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88000元,扣除本院判决应向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899000元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0889000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以(2020)湘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扣除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899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889000元。该判决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故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赔偿款1899000元已扣除完毕。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应承担(2018)湘05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受理费6260元,该款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已交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上,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此款。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庆科肥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