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鑫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申请人:丁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鑫燕与被申请人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鑫燕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丁祥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丁祥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正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