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嘉陵、岳杨,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玲与被告汪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从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谭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从龙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玲撤回对被告汪从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6元,由原告谭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兰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莫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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