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兰苑花园西苑B组团A-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28293。
法定代表人:冯情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江(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110175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菊荣(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艳,身份信息不详,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芹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