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原告:金昌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北京路延伸段恒昌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金昌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区昌华里*栋*单元*号。 被告:曹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住本区恒昌国际*栋1口*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昌市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玉于2021年8月13日主动将物业费等费用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甘0302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弭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