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远泰达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招远市九洲路88号定福苑15号楼124、224铺。

法定代表人:赵琛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波,何书俊,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春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郑海荣(吕春志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号7-1709。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招远泰达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春志、郑海荣、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崂山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件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因其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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