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布拉支行,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石太,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毛才让,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泽,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项秀,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才旦卓玛,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项秀,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布拉支行与被告项秀、才旦卓玛、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布拉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布拉支行以被告项秀、才旦卓玛、项秀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布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布拉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