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本耀,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汪作青,男,1975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本耀与汪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借款2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本耀撤回对被执行人汪作青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22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