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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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0000元、维权支出费用15000元,共计44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绽放(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登记证号为赣作登字2018-F-00012482,该作品图案可用于盖碗茶杯的设计和装饰,深受消费者喜爱,具有较高的艺术和经济价值。2019年3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在天猫商城中销售带有涉案作品图案的茶具,且售价和销售数量均比较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发行等著作权利。被告二作为天猫商城网站的运营者,只公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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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当月的销售数额,拒绝出示累计销售数额,为侵权行为提供了隐匿侵权产品数量的便利,其行为具有帮助侵权的性质,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的通知》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4.5万元,故本案应当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