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8号4层9号。 法定代表人:孙衍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桐,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8)黑810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彦于2021年6月2日以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太平湖公司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8)黑810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6.00元,减半收取3734.00元,由李彦负担。诉讼财产保全费2582.00元,由李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86.00元,减半收取3743.00元,由李彦负担。鉴定费用2600.00元,由李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晋 审判员 高令江 审判员 赵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