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侯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华与被告侯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被告侯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欲开干选,但资金不足,后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平时非常要好,便给了被告20000元。2011年5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一年内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侯红亮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我不同意偿还。原告陈述的欠条是原告胁迫我打的,我也报过警,我不欠原告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20000元。原告依据该欠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原告对于曾经给被告20000元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20000元,被告否认,对于原告曾经给付过被告20000元的事实,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东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东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