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裕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嘉鱼县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善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裕其与被告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裕其与被告刘善军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郑裕其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裕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裕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郑裕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