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周纯,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雨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丽萍与被执行人徐雨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雨香应偿还夏丽萍借款本金及利息40834.6元(以借款本金27590.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6日计算至2020年7月5日止,之后利息另行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2元、执行费522.75元。但被执行人徐雨香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徐雨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徐雨香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13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雨香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徐雨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3日将徐雨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夏丽萍,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夏丽萍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834.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