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梁佩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久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