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卓悦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11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前进村三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卓悦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悦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卓悦公司称,请求撤销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21〕第17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陈欣于2020年8月25日进入公司,其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3月9日主动离职,其严重渎职,本职工作履行不到位。因此,陈欣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
陈欣辩称,本人不存在渎职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卓悦公司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6日,仲裁委作出崇劳人仲案字〔2021〕第175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卓悦公司支付陈欣2021年2月的工资6000元、2020年10月违法扣款414.41元,2021年3月1日至3月9日的工资1777元,合计8191.41元;对陈欣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卓悦公司仲裁庭审时未能依法到庭,现卓悦公司关于陈欣严重渎职、本职工作履行不到位的主张涉及对案件事实的审查,非人民法院撤仲案件处理范围。 综上,卓悦公司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卓悦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卓悦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泊霖 审判员 王吉美 审判员 罗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