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城北村村委会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2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4043041.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428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6466.0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查封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若期限届满未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123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