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案案款共计150000元,马某主动交纳案款2500元,从被执行人马某微信账户扣划2226.73元,共计4726.73,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款从2021起每年腊月二十日前偿还6000元,从第五年起每年偿还20000元,直至还清。如不能按时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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