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郭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刘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郭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某返还30000元及按月利率1%、自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刘某2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由刘某2保证担保,郭某2018年6月22日借刘某130000元,约定2019年6月22日返还,未约定利息和保证期间。逾期至今未返还。

被告辩称

郭某承认刘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刘某2承认刘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自本案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6月22日起至当年12月22日止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刘某1未要求刘某2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刘某2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刘某1不能提供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6月22日起至当年12月22日止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要求刘某2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某、刘某2承认刘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刘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郭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刘某1要求郭某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刘某1与郭某未约定期内、逾期利率,刘某1要求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逾期利率参照逾期日201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刘某2主张的保证期间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刘某1在该保证期间内未要求刘某2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某2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刘某130000元及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刘某1要求刘某2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刘某1负担99元,郭某负担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万宝 人民陪审员 潘树斌 人民陪审员 黄金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