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住贵州省望谟县乐旺镇蛮结村打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67********。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人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