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海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坚,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小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海玉与被告陶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海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被告陶小燕向原告郭海玉借款人民币2300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履行承诺,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陶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郭海玉与被告陶小燕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陶小燕(45××××××××)向郭海玉借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原告称该款系2020年1月起被告分次所借,其后补写的借条。因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海玉与被告陶小燕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陶小燕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陶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郭海玉借款人民币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小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