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旦正昂杰,男性,青海省河南县人,住青海省河南县。

申请执行人:次成尖措,男性,青海省河南县人,住青海省河南县。

被执行人:河南县乌力吉毛绒毯制造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河南县。

法定代表人:扎西才让。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正昂杰、次成尖措与被执行人河南县乌力吉毛绒毯制造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旦正昂杰、次成尖措与被执行人河南县乌力吉毛绒毯制造加工有限公司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旦正昂杰、次成尖措同意被执行人河南县乌力吉毛绒毯制造加工有限公司延期履行给付146732.44元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旦正昂杰、次成尖措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324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仁青措

审判员王晓翠

审判员桑之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李智措

书记员索南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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