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和硕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四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茅新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茅春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茅源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茅新华、茅源林、茅春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在自然资源局办理6009.52平方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履行签字义务)。我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茅新华、茅源林、茅春林名下所有的土地登记情况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茅新华、茅源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茅春林名下土地位于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清水河北路,分摊土地面积1280.6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481.67平方米(与本案案涉土地无关)。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茅新华、茅源林、茅春林在自然资源局办理6009.52平方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履行签字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茅新华、茅源林、茅春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四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乌托拉生

审判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心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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