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茂,男,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英,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万红,男,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与刘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以刘万红已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