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锋,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院4号楼五层502-3。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