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某2,男,****年**月**日出生,系徐某某的父亲。 被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寻找、通知被告,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有效信息。而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被告的扶养能力,财产状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发添 人民陪审员  李 发 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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