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吕梁能源开发总公司孝义分公司能源大酒,住址:孝义市永盛路97号。
被执行人:李×,孝义市人,现住本市。
审理经过
上例当事人因山西吕梁能源开发总公司孝义分公司能源大酒诉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李×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4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588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李×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605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