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至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伊宁路。
法定代表人:蔚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男,该公司物业主任,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于晓波,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至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信物业公司)诉被告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至信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被告于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因被告于晓波拖欠物业费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晓波向其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568.64元;本案诉讼费用要求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至信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与龙湖佳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龙湖佳苑的住户提供物业服务,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被告一直未缴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568.64元,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于晓波辩称,我没有拒交物业费,只是延迟交纳。因我房屋漏水,向至信物业公司投诉一年了也未得到解决。原告如果将楼梯间房顶漏水和我的房屋漏水问题解决好,我就交物业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晓波对拖欠至信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予以确认。物业服务合同证实,至信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公用绿地的养护以及公共卫生的清洁等。至信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于晓波应向至信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568.64元。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应当与所收取的费用相适应,服务质量标准应在合同中统一明确约定。本案中,关于至信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其收费标准等相关因素,本院认为至信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其主要物业服务义务。关于于晓波提出的公共楼梯间及房屋漏水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该问题的最终解决并非由至信物业公司所能单独完成,于晓波提出的该项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晓波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至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1,56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于晓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