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第三人):周蔚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吴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张荣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周蔚蔚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9日,武进法院对原告吴阳诉被告张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武邹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张荣承结欠原告吴阳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该款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前一并迳付原告。 根据吴阳的申请,武进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武邹执字第0492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武进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5月27日,武进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2014年5月30日,武进法院作出(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一、追加周蔚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周蔚蔚对张荣承按照该院(2013)武邹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阳的款项40365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本案执行费5955元、由被执行人张荣承和周蔚蔚共同承担。四、被执行人周蔚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周蔚蔚不服该裁定,向武进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武进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武执异字第9号。2014年8月8日,武进法院作出(2014)武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周蔚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起诉讼。 周蔚蔚不服该裁定,向武进法院提出诉讼,武进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武民初字第2459号。武进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案中,周蔚蔚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在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原裁定引导其如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未申请复议,周蔚蔚可以本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复议。据此,武进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周蔚蔚的起诉。 2019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9)苏04执监5号执行裁定:武进法院(2013)武邹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2019年5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4执178号。2020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9)苏04执178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荣承、周蔚蔚银行存款人民币40960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原告诉称

申诉人周蔚蔚向本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求对武进法院(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进行执行监督。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及的标的系被执行人张荣承为归还其赌债所欠的债务,对此申诉人全然不知,该债务即使真实,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是张荣承一方的个人债务,与申诉人无关。2.申诉人与张荣承于2013年9月6日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3.本案债务的借条形成是2013年8月底张荣承在武进法院立案大厅出具给被申请人的。4.被申请人在起诉张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不起诉申诉人,且很快即与张荣承达成调解协议。此后,被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张荣承时追加申诉人为被执行人,存在重大的欺诈嫌疑。武进法院(2014)武执异字第9号、武进法院(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剥夺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也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诉人认为,武进法院(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是错误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向贵院提起申请。 吴阳辩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到期债务,利用法律程序已经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均被依法驳回。被执行人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目前二人已经复婚),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经营油漆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以及被执行人周蔚蔚要购买奔驰轿车为借口所借。40万元中的大部分打入被执行人周蔚蔚的银行账户(原始凭证已向武进法院提交),其中有15万元是被执行人周蔚蔚用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借的,后被被执行人骗走,行驶证至今还在我姐夫处。 本院另查明,周蔚蔚、张荣承于2020年1月9日复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程序中能否以张荣承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周蔚蔚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本案中,武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张荣承前妻周蔚蔚(现已复婚)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张荣承前妻周蔚蔚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武进法院(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申诉人周蔚蔚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邹复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福清 审 判 员 孙慧民 审 判 员 朱正生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金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