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乡市红旗区,现住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胜(系刘娜配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乡市红旗区,现住长垣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光,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娜因与被申请人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7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十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妹 审判员 胡文兵 审判员 谢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华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