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86年3月。

原告:乔某乙,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

被告:马某丙,男,生于1986年2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甲、乔某乙与被告马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马某甲、乔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某甲、乔某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马某甲、乔某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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