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盟医院南。
其他信息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晓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