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帅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若愚,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周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召陵区青年镇周村033乡道。
负责人:周勇超,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帅勃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周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陈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帅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