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现住交口县。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交检刑诉〔2021〕4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无证、酒后驾驶×××号小轿车行驶至云梦街明德小学巷内时与被害人马×驾驶的×××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6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马×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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