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士同、周姣姣,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秦宝林,男,59岁,住海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国土行决白[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9月11日,非法占用位于白甸镇邹冯村三组的土地建附属用房。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0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2.5平方米,经对照白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为允许建设区,符合白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国土行决白[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82.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非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510.00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海国土行决白[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由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爱贤 审 判 员 储卫民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