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宁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51793056。
法定代表人:洪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旸,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马春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宣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南宁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春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马春艳名下价值635559.8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635559.83元的保单保函[编号:11458003901276895901]为申请人南宁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马春艳名下价值635559.83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