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瑞金大道金地首座A幢一单元1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龚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敏,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候汝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陈秀(系候汝尚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候汝尚、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计1834元,由原告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启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