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榆林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富贵,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伟,系员工。 被告:大同佳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五里店村北。 法定代表人:于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与被告大同佳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开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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