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杨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
被告
杜丽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丽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铮借款15000元,并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杜丽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