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勇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身份证号码130××××××××××××*。

被告:刘拔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李勇刚与被告刘拔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拔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勇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修补画损失费、车费、时间、精力、人工费等2000元,合计金额3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6月21日添加微信确定墙壁绘画事项,6月30日结束青莲镇信和村墙绘工程,8月10日结束雨水墙绘工程,两项工程总计35000元。完成后被告一直不给钱,原告多次电话、微信、短信联系,被告没有付款。2020年1月2日被告签订欠条并按有手印,原告至今仍未收到一分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勇刚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刘拔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勇刚画画钱共计35000元,叁万伍仟元明天支付壹万元,下余贰万伍千元到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欠款:刘拔涛。”《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名和捺印。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记载有如下内容:“(2019年6月24日)李勇刚:在吗老板,你的工地在哪里呢。”“阳光:在南唐居委会旁边一点的信合村,还有雨水的七条村。”“李勇刚:墙面做好了吗都,现在可以画吗,或者过去看下工地,和你见个面,商量下内容。”“阳光:青莲镇现在有八条村,我在外地出差,你可以联系周总137×××××877。”“(2019年8月10日)李勇刚:刘总,您看下图,每张画都有对应尺寸,(鱼水每个小村都标记出来了,)所有村墙面面积一共705平,50一平,总金额为35250元,给35000元就行了。”“(2020年3月18日)李勇刚:今晚可以转过来绘画费用吗?我多次提醒了,未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阳光:兄弟你好,刚刚看到你的微信,兄弟知道不好意思这么久了就是一句话残酷,兄弟今年是一个人类的一场灾难,就是因为这个疫情造成了多少事啊,我希望兄弟给哥到月底好吗,如果到了月底还没有给你处理一部分你怎么我也不说了,谢谢兄弟理解今年的疫情,还有这个生意下浮啊。”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做美丽乡村墙绘工程,被告承包了阳山县××××××××××建设项目,并把阳城镇鱼水村、青莲镇南塘村信合村、新庄村两条大村的美丽乡村墙绘工程发包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陈述其于2019年5月开始画画,20天左右完工。《欠条》上载明的“画画钱”是指美丽乡村的墙绘工程款,《欠条》全部内容是被告本人所写,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没有支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陈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昵称“阳光”是被告的微信名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以及后期改画、找被告支出的费用、损失、起诉费、公告费等2000元,合计3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结合被告出具其签名的《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提出否认欠款事实的意见,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以及修补画损失费、车费、时间、精力、人工费等2000元,合计37000元。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已付清工程款,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的修补画损失费、车费、时间、精力、人工费2000元,原告并无提交任何票据加以证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拔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勇刚工程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原告李勇刚已预交),由原告李勇刚负担39元,由被告刘拔涛负担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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