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宝应县叶挺路数码广场楼上。
负责人:胡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熊红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