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祁保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光,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