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孙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军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东支付我购油款及利息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被告孙东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孙东在2013年12月份——2014年7月承包有京珠高速加宽土方工程。我给孙东工程车辆送柴油合计:2020年4月23日找到孙东把前面的欠条重换了一下,每年支付利息贰万元。我于2020年11月份见到孙东问他要钱,他说等年前结了账给我,到阴历二十九我打电话问他要钱,他说没有要到账。我在2021年3月18号给孙东打电话要钱没给,后来我多次打电话他一直不接。现原告刘海军向贵院提出请求,要求孙东支付我购油款贰拾壹万捌仟元及利息贰万元,合计:贰拾叁万挫仟元整,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孙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于2020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油款218000元、年息2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欠油款218000元、年息2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军油款218000元以及利息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孙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