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岳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