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孙永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孙永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