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
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中山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2164000623。
负责人:刘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如斌,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毅,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户籍地:平塘县)新舟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与被告姚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0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姚毅自愿负担,并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