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文彩(绰号“健力宝”),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7月2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6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彩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明新春、检察官助理杨树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曾文彩在靖州县一中斜对面周红武租住的平房内,贩卖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给储某,得款人民币100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曾文彩因吸食毒品被传唤到案,主动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曾文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文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前科、累犯、毒品再犯、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文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办经过、情况说明、XX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储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文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一次向他人贩卖约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文彩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文彩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文彩因吸毒被XX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文彩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曾文彩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文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