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狄丽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单智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狄丽德与被告单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狄丽德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单智通名下保险、公积金账户或查封其名下房屋。申请人狄丽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单智通名下保险、公积金账户(期限一年)或查封其名下房屋(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