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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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亮亮,男,汉族,住同江市。

被告:赵德军,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亮亮与被告赵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亮亮、被告赵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4月7日起至欠款清偿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6日,被告赵德军在原告李亮亮处借款人民币3000元,2020年12月1日被告赵德军又在原告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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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处借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于2021年2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为2021年4月7日,月利率按15‰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德军承认原告李亮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亮亮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照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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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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