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贾来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来洁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检察官助理司军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来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份的一天,徐某(已判刑)开车拉着被告人贾来洁来到长兴岛××房××一别墅外,贾来洁在外面望风,徐某将大门门锁剪断,进入院内将被害人曲某一只黑狗偷走,经估价,黑狗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份的一天,徐某开车拉着被告人贾来洁来到长兴××××石门屯路边,贾来洁帮助徐某望风,徐某将被害人葛某家一只红山羊偷走,经估价,山羊价值人民币12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来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贾来洁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贾来洁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来洁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0年4月份的一天,徐某(已判刑)开车拉着被告人贾来洁来到长兴岛××房××一别墅外,贾来洁在外面望风,徐某将大门门锁剪断,进入院内将被害人曲某一只黑狗偷走,经估价,黑狗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徐某开车拉着被告人贾来洁来到长兴××××石门屯路边,贾来洁帮助徐某望风,徐某将被害人葛某家一只红山羊偷走,经估价,山羊价值人民币1280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岗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害人葛某陈述、被害人曲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来洁的供述与辩解、徐某的供述、瓦房店市价格中心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贾来洁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来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来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来洁系共同犯罪中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贾来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贾来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曲某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葛某人民币128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慈连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矫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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